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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案,析解律师维护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途径

第七次青年律师培训诉讼实务讲座


    案情简介:
    李某系金州区某村村民。2005年1月20日,李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一份《耕地承包合同》,村委会为发包方,李某为承包方。合同约定:发包方将大坎下(地名)一等地4.21亩、大沟帮(地名)二等地1.92亩、小学前三等地0.7亩,合计6.83亩耕地发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30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该合同经镇政府鉴证,鉴证时间2005年2月24日。此后,金州区政府向李某核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5年5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又向李某核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中载明的内容除增加一款“承包方式:二轮承包”外,其他内容均与上述《耕地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一致,无任何变更。李某2005年5月后,到云南打工,行前将承包的大坎下、大沟帮两块耕地委托其二姐代耕,但无报酬,将承包的小学前0.7亩耕地委托其大姐代耕,亦无报酬。至2012年春节李某回大连前,李某一直认为三块地为大姐、二姐在代耕。
    2012年春节李某回连,始发现委托给大姐代耕的小学前0.7亩耕地上竟建起了一片房屋,并成为某公司的经营场所。李某莫名惊诧,遂与其姐发生争议。后经李某到土地及房屋部门查询,获取相关书面资料若干。其中有: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转让方李某、受让方徐某(注:徐某系李某大姐的女婿,徐某亲哥哥为该村党的书记);转让的土地为李某承包的小学前0.70亩耕地;转让的期限25年,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流转价格每亩28元,25年计1000元整。合同甲方(转让方)处签有李某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乙方(受让方)处签有徐某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合同下方有发包方某村委会的印章及法人代表于某的签名,合同签订时间为2004年4月27日。另鉴证机关一栏盖有大连市金州区某镇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鉴证专用章印模一枚,鉴证日期2004年5月8日。2、打印的《证明》一份,内容显示:村民李某于2004年1月1日自愿将村承包给他的小学前0.7亩地转让给本村村民徐某,并签有合同。徐某已一次性给付李某1000元,且土地使用权证已注明变更。证明人:某村委会(盖公章)2012年5月31日。3、打印的《证明》一份,内容显示:某村村民徐某与修某结婚无房居住,经村委会2004年11月2日研究同意建房三间,地点自己调整,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证明人:某村委会,(盖公章)2012年5月31日。4、金字第05130054号房权证,房证载明,所有权人徐某,性质私有,房屋座落:某村,建筑间数三间,面积:84.8平方米。发证机关:大连市金州区村镇建筑办公室,加盖公章。颁发日期2009年1月13日。5、打印的《房屋买卖契约》一份。契约载明,卖方:徐某、买方:赵某,双方协商约定徐某将84.8平方米的住房及院内建筑设施卖与赵某,价款48万元,于签约日一次性付清。卖方处有徐某、修某(徐妻)鉴字,买方处赵某签字,另有中间人于某(村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日2011年但无月日。
至此,李某始知道自己承包的0.7亩土地被他人违法转让,(李某表示从没和徐某签订过“转让合同”该合同上的签字也非自己书写),且被徐某用于宅基,盖上房屋,又进而转卖获利。就此,李某与其姐姐,徐某发生争议,未得解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土地承包权,李某欲聘请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需研讨的问题:
    1、你作为受托律师,将如何提起诉讼(行政、民事)才能即符合本案客观实际,且诉讼程序能顺利进行。
    青年律师回答(1)、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被告为徐某、村委会,第三人为镇政府,理由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应该认定该合同无效,其实该合同未成立,不可能生效,但是法院案由中仅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2)、拿到判决后,前往土地部门申请撤销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土地、房屋部门不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相关登记。(3)起诉腾退房屋。(4)要求民事赔偿。

2、请你预测最后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以便事先向委托人释明。
    青年律师回答:腾退有难度,因为房子已经盖好,法院强制执行有一定的难度,作为律师应设定合理的方案以确保当事人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合法利益最大化,可以通过赔偿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