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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4月3日,在王敏厚律师的组织下,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期间与送达、调解、保全和先于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及诉讼费用的规定进行了逐条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第一百三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对电子送达作出了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以上几条法律规定是此次《民事诉讼法》解释对送达、调解和诉讼费用修改相对重要的几点,还请大家在法律实践中着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