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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次)
  2015年3月13日,我所全体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了第二次学习。大家深入的研习了《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关于本条中“挂靠人”的概念、特征以及实体法律研究中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责任认定与分担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我所律师一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实体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组织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