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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与车主切身利益相关的免责条款的法律认定

案情概述

    2012年7月2日,丛某驾驶辽B88×××号车辆沿××区铁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岚街路口时,与徐某驾驶的辽B000××号车辆相撞,造成徐某受伤,车辆受损,2012年7月19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丛某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

    徐某就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起诉至人民法院,丛某、B88×××号车辆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了庭审。

     一审庭审争议焦点:1、原告徐某的非医保医疗费是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还是由丛某承担?(注: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已远远超出了交强险医疗费用的限额)2、原告徐某车辆的拆解费是保险公司承担还是由丛某承担?3、诉讼费、鉴定费是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还是由丛某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非医保医疗费、车辆拆解费、诉讼费、鉴定费均由被告丛某承担,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办案侧记

    承办律师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后,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涉及本案焦点的事实为:在丛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只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赔偿医疗费损失,在商业险投保单中也有丛某本人签字确认其收到了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书中又再一次就所有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另,交强险保险条款以及商业三者险条款均明确约定只赔偿直接损毁的损失。

代理意见

    承办律师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答辩:

    一、非医保医疗费应当由丛某承担。

    1、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非医保医疗费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保险公司与被告丛某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该条款明确约定了对于非医保医疗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履行了对上述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上述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一栏中投保人丛某签字声明其已收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另外,对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又以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进一步说明(见免责条款说明书)。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已在投保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3、保险公司与丛某应该严格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与丛某应严格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予以履行。

    二、车辆拆解费、诉讼费、鉴定费应由丛某承担。

    1、交强险保险条款以及商业三者险均明确约定只赔偿直接损毁的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一款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复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商业三者险》第一条规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的由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证实投保人投保时已收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亦向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投保人已完全理并同意投保,而车辆拆解费、诉讼费、鉴定费均不属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虽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诉讼费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有,但同时也规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该三项费用应属于合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除外项目。

    综上,上述非医保医疗费、车辆拆解费、诉讼费、鉴定费应由丛某承担。

办案随想

    当今社会随着车辆保有量的逐年上升,车辆保险业务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车主在给心爱的车投保时,对于保险条款中不理解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予以解释,尤其应当特别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任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免责条款应当予以提示,并明确说明,因此车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确认签字,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就免责部分不予赔付。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将支持保险公司对于免责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因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均是格式条款,所以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没有同保险公司协商修改保险合同的权利,故车主在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确认签字前,应尽量理解所有的免责条款,以便于在日后的行车的过程中避免出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况以减少车主本人的损失,比如,驾驶员必须有证驾驶,车辆不能超载、按规定检车等免责事项。

                            (作者:刘萍  孙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