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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佟瑾律师作为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本案已审结,针对本案的辩护情况进行了整理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情况简介
     2012年6月18日22时,被告人李某因感情纠纷与其女友吕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李某在其宿舍中向窗外大声叫骂,并与从宿舍楼下经过的几个人发生争吵,李某遂带领被告人王某、王某、李某、黄某等人下楼,寻找与自己发生争吵的人,意图对他们进行殴打。被告人在通往体育场方向的路上遇到了被害人王某、李某和宋某,被告人李某、王某、王某、黄某等人无故对上述三位被害人进行殴打。而后,被告人李某等人在网球场附件遇到了被害人易某、洪某,被告人李某等人怀疑易某、洪某也是与其发生争吵的人,于是李某、王某对易某、洪某进行了拳打脚踢,在这过程中,洪某逃跑了,被告人李某等人未追上。经过鉴定,被害人易某头部外伤致右顶部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头皮现遗留一处4.5厘米的疤痕,其伤情不构成轻伤以上损害程度;被害人王某左额部被钝器击打至左额部皮肤裂伤,头皮现遗留一处6.8厘米的疤痕,其伤情构成轻伤以上损害程度;被害人李某外伤至头皮血肿、右眼钝挫伤,其伤情不构成轻伤以上损害程度;被害人宋某外伤至头皮血肿、右背部划伤,其伤情不构成轻伤以上损害程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王翔飞、李某、黄某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判处。
    二、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人王某的在本案中是否属于从犯;
    2.被告王某是否有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三、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王某是为了哥们义气,在李某的要求下进行的犯罪,王某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属从犯;
    2.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也认可此事实,应对王某进行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某是初犯、偶犯、无前科,有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不大;
    4.被告人王某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提出不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的意见。
    综上,请人民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政策,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法院判决情况
    2012年12月8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一名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处罚;被告人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个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在被告人李某带领下盲目参与了打斗,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具结悔过,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判处免于对王某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处罚。
    五、案件总结
    通过辩护人的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因此,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免予对王某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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