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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 核销制度的建议

一、社会背景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十九大会议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发挥优势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创新引领率先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来东北考察时,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的座谈会中强调:要重点从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等方面完善改革思路,做实改革举措,释放改革活力,提高改革效能。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表示:“要稳步推进企业优胜略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促进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新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

二、大连地区目前的实际状况

大连市作为辽宁省乃至全东北的重要工业城市,承载着推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东北振兴的重要任务,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稳步推进企业的优胜略汰对大连市的建设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破产庭统计,2015年之前,市中院每年平均仅受理3件破产案件,但受近几年经济下行的影响,市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2015年至2017年,市中院共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案件33件,2018年截止目前,市中院已累计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案件78件,各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案件20件,大连地区共计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案件98件。其中既包括诸如东北特钢、大化集团、大连机床集团这样的大型企业,也涉及到各行各类的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具有明显的东北地域特色,社会影响大,债务规模大,职工安置压力巨大,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

随着近几年破产清算、重整案件数量的成倍增长,需要安置的职工数量也在成倍增加,据市中院统计,仅在2015年至2017年间,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案件中,就涉及需安置职工10981人,对职工的安置如果处理不当,不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益,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以大连蓝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德公司)破产一案为例,2018年6月,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经市中院指定,担任蓝德公司的管理人,经管理人查明,在市中院裁定受理蓝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前,蓝德公司已拖欠91名职工五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用未予缴纳,累计欠缴金额达260万元,但蓝德公司的名下仅有法院拍卖款110万元,无力清偿其所拖欠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对无力清偿的社会保险费用如何处理,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蓝德公司只是众多破产企业中的一员,与蓝德公司面临着同样问题的破产企业还有很多,处理不好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就无法保障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益,保障不了职工最基本的生存权益,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三、破产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给职工造成的问题

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要保证,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促进国民福利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对破产企业的职工而言却存在着下列问题:

(一)养老保险方面

养老保险目前存在着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用,需要由职工负担的问题,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如企业正常向社保部门申报养老保险但未缴费,在社保系统中会形成“欠费帐”,职工即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到其他企业就业,这笔“欠费帐”仍一直由职工背负,职工只有将“欠费帐”补齐,才能办理退休手续,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及辽社函[2014]51号、大人社发[2014]205号的规定,职工只有在用工单位及个人共同缴足十五年的前提下,退休后才能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企业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已无法正常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那么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而言,就需要将企业应缴纳的部分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全部缴足十五年,因企业经营不善所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用,却需要职工来为企业承担,这无疑加重了职工的负担,职工的生存权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二)医疗保险方面

医疗保险的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第二十四条“(一)首次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到帐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中断的,从中断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而不能享受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其医疗保险各项待遇停止支付;参保人员趸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职工只有在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各自应承担部分的医疗保险费用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企业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大多已停产停业,未再向社保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导致职工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方面

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才能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未能缴费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企业既无法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更难以向职工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失业保险方面

失业保险的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的规定,职工如果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就至少需要单位及个人累计缴纳一年的失业保险金,且不能欠费,而累计缴费的年数,对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也有着重要影响。职工也同样面临着企业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未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劳动关系解除后无法正常领取失业金的困境,从而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五)生育保险方面

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为单位,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4}310号)第一项“享受生育待遇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以及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如果想要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提是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但企业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无法为职工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导致职工不能正常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企业欠费,职工买单”的情形。

四、解决方案及依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核销制度,如企业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则对企业应缴部分在社保系统中先做挂账处理,只要职工将个人应缴部分补齐,即可正常享受在企业欠费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如企业财产分配时所剩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社保欠费,则对无法清偿部分予以核销。

提出上述建议的主要依据如下:

1、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同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2、1999年的11月25日,针对破产企业拖欠的社保费用如何处理等问题,国家三部委(人社部、经贸委、财政部)就曾下发了《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该通知的第五项“认真处理兼并、破产等企业的欠费问题”中载明,“对于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应认定为《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可以缓交、减免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事由。建立企业破产后的社会保险费用核销制度,有法律及规章作为依据。

五、外省政策的借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针对企业破产后社会保险费用如何处理一事曾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程序的通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社会保险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在这些政策文件中明确了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核销机制,对将来建立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核销制度有着借鉴意义。

综上,建立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核销制度对帮助职工维持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有重大意义,而且即使不予核销,在企业破产程序结束后,社保部门也无法再向企业主张未能清偿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

故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中涉及大连市的规定由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对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涉及辽宁省的规定由省人大代表向辽宁省人大提出建议。

汪丽清 

                            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