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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制度应受到重视 — 一起非全日制用工劳动纠纷的思考

 

案情概述

 A银行为解决员工吃午餐问题,于2007年11月份招聘了厨师、面点师、勤杂工等5名食堂人员负责做午饭,A银行没有与这些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在他们入职后,于2007年12月21日召集在一起开了个议题为“关于食堂小时工口头约定劳动形式”的会议,在会议记录上记载了“根据、市行表外用工清理工作要求,结合开发区行经营辅助工作需要与与会人员关于食堂小时工口头约定劳动形式:1、采用按小时计薪工作形式。2、每半月发放一次工资。3、现有食堂工作强度。4、工资标准不低于区内最低工资保障”的内容,参会食堂人员在记录上签字。A银行要求食堂人员根据自己的工作量自行安排工作时间。王某系负责食堂面食工作的面点师,工作内容为制作馒头、花卷、包子等面食,2008年3月,王某因即将生育自行离开。

2008年7月15日,王某以A银行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并在得知其怀孕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6日强行解除劳动关系,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7年12月与A银行签订协议无效,要求A银行支付2008年1月1日至8月7日生育津贴9750元、2008年1月1日至8月7日工资12000元、报销生育保险费4846.76元并赔偿损失10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A银行主张食堂人员的工作内容是为银行内员工提供午餐,采用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均是以小时计酬,每半个月发放一次工资,有口头约定,王某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会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因即将生育于2008年3月6日自行离开后未再到A银行上班,劳动关系即解除,其在离职前工资已结清,王某要求A银行支付2008年1月1日至8月7日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人员缴纳生育保险,对处于产期的该类女职工也没有特殊规定,故,王某要求报销生育费、支付生育津贴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

仲裁庭审理中,主要针对王某入职时间、是否是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发放数额及时间以及是否可以享受生育待遇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采纳了A银行律师的意见,依法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办案侧记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A银行负责劳资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食堂人员用工情况,查看了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发现甲方银行在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过程中,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现存的书面材料仅有会议记录及临时工工资明细,而且工资明细体现的工资领取人也不是王某本人,而是由食堂其他人员代为领取的,王某口头通知A银行后即离开,没有存留书面材料。为解决书面证据材料缺失的问题,律师建议由当时参加会议并在食堂工作的人员出庭作证,证实王某为非全日制用工、其工作内容、实际工作时间及工资发放领取过程等重要事实。该建议被A银行采纳,律师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仲裁庭经审理,认为A银行提供的证人与会议记录、临时工工资明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充分证明A银行的主张成立。

代理意见

一、 关于王某入职时间

证人段某与王某在来A银行工作以前均在同一家宾馆工

作,其证言可证实王某于2007年11月与其共同时到A银行从事食堂面点师工作的事实。

二、 关于王某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

A银行提供的会议记录,明确记载了参会人员的用工形

式为非全日制用工并达成口头协议,以小时计薪,每半月发放一次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区内最低工资保障的事实,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证人段某、刘某、唐某的证言也证实了当时开会情况及王某在食堂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二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应认定王某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

三、 关于工资支付数额及时间

A银行提供的临时工工资明细及证人段某、刘某的证言,

可以充分证明王某在A银行食堂从事面点师工作期间,A银行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工资,王某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至8月7日工资无事实依据。

四、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享受生育待遇及赔偿损失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当事

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之规定,王某因即将生育于2008年3月6日离开后未再到A银行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即解除。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女职工交纳生育保险,也没有规定此类员工应当享受生育待遇,故王某以此为由,要求A银行报销生育费、支付生育津贴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根据查清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王某在A银行工作期间,采用的是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A银行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全部工资,王某因即将生育自行离开,双方劳动关系即解除,王某要求享受生育待遇没有法律依据,故王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庭应依法驳回。

办案随想

本案中,用人单位用以证明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及工资发放情况的书面材料证据不足,律师凭借自身积累的经验及时发现并做出应对方案,以证人证言弥补了缺失的部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从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吸取了教训,在律师的建议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在食堂等辅助性岗位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但相关管理制度却不够完善,因此所导致的劳动纠纷不断增加,企事业单位应当了解此类用工形式存在的风险,并慎重对待,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避免在此类案件中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给企事业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孙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