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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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金融:FT账户(境内外资金流通的高速公路)

 

 

 在自贸区的金融改革过程中中国人民人行出台了支持自贸区金融的30条意见,其中的核心项目就是建立自由贸易账户体系(FT账户)。

    关于FT账户还的从我国外汇管制说起,以企业的对外贸易为例,一直以来我国对企业实用外汇都按照实需原则进行管理。企业预估自己需要多少外汇额度向外管局申报,审批通过后才可使用。企业在涉外经营活动中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1: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外汇管理局按实际需求核准外汇资金售汇额度。企业将持有的外汇出售给指定的外汇银行这就是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这就是售汇。

   2:将人民币按汇率价转入外汇银行,这样企业就可以在海外开展业务,整个过程长,容易失去商业机遇。除了企业我国对个人外汇使用管理更加严格,个人每年购汇额度在5万美元。国家对外汇如此的严格监管有两个深层次原因,一是为了平衡国际收支,二是控制资金流动。管制是保证了我国的资金安全可弊端是限制了企业的涉外经济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在自贸区推出的FT账户就是为了是企业或个人在涉外业务中使用资金更加宽松。近期:与境内其他市场有限隔离;与国际金融市场高度接轨;各项业务直接用人民币做。远期: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在外币和人民币之间自由兑换。

   一:传统外汇运作方式:1:需事前核准;2:外管局按实需原则核准结售额度,通过审批后方能开户;3:整个核准过程较长。

   二:FT 账户运作方法:1:无需事前审核:2:注册在自贸区的企业、工作和生活在自贸区的个人均可申请;3:银行直接办理。

   注册在自贸区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工作和生活在自贸区的个人均可申请办理FT账户:1:FTE:区内机构和个体工商户;2:FTI:区内个人;3:FTN:境外机构;4:FTF:区内境外个人; 5:FTU:同城同业机构。有了FT账户资金境内外流转效率大大提高,为企业和个人带来极大实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在更高平台参与国际竞争。

(二)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
(三)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
二、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
(四)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本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五)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六)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监测机制。
(七)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
(八)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九)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十)稳步开放资本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
债券。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十一)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十二)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四、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十三)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四)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十五)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十六)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五、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十七)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
(十八)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
(十九)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二十)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二十一)支持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加强事后监管。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二十三)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二十四)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二十五)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七、监测与管理
(二十六)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业务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
(二十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过建立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可按年度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区内非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二十八)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业务计入其法人行的资本充足率核算,流动性管理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必要时可由其上级行提供。
(二十九)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直至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信息的及时充分共享。
(三十)人民银行将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管理要求的衔接。

                                                                                                    来源:金普自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