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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4〕16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银行业创新和稳健发展,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现就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总体制度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验区业务的总体监管要求

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

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二、关于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要求

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试验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风险自评估。具体评估要求详见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风险自评估侧重于针对试验区业务的风险管理流程和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事前自评估报告须于正式开办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由开办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授权归口管理机构,向上海银监局书面提交(上海本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应由总行提交)。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6月10日前提交自评估报告。此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自评估报告报送上海银监局。评估中如发现重大业务风险,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安排与试验区业务发展状况持续相符,有关情况亦应同时报告监管部门。

试验区业务项下的新产品管理纳入日常监管流程之中。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需要,酌情对机构的自评估情况进行监管评估及督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评估不达标者,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暂停业务等强制措施。

三、关于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

监管部门将针对试验区银行业建立相对独立的统计和监测体系,定期从试验区业务和机构两个维度收集数据和监管信息。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考虑到试验区相关工作的创新性和试验性,特设置两个月的试报期。试报期内,监管部门将不对因口径理解差异等原因造成的报送质量问题进行考核。试报期后,监管部门将依法对报送工作不合规的机构和个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将定期监测分析试验区业务的推进情况和风险管理状况,重在把握试验区业务支持区内实体经济的有效性,以及前瞻预判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为支持试验区建设的相关制度安排提供重要依据。监管部门并将根据试验区业务和政策的进展适时完善特色监测报表体系。

四、关于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要求

(一)关于试验区内机构的业务范围。试验区内机构可根据区内客户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需求,在主要从事区内业务和跨境业务的基础上,经营境内区外业务。取得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试验区内自贸区分行开办离岸业务。

(二)关于试验区内的机构网点规划。对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不作事前审批,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上海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限制。

(三)关于试验区内机构及其高管准入。对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银行机构和高管的准入,实行事后报告制度。详见附件3:《关于简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

(四)关于试验区内机构和试验区业务的风险管控。针对试验区业务,监管部门将坚持法人为本的风险监管理念,强调并表风险管理要求,确保试验区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同时,加强对试验区内机构的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重点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及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行为监管,防止重大风险事件。

五、关于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业务是银行业探索跨境金融服务和加快金融创新的战略需要,也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银行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契机。为此,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牢牢把握这个重大机遇,以最大限度满足客户区内外联动、境内外联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制定科学的试验区业务经营策略和创新发展策略。

(一)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区分试验区内机构、区外境内的上海地区其他机构经营试验区业务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尽快形成特色化的试验区业务创新发展模式,有效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

(二)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争取总行或总部的充分支持,为试验区业务的探索与创新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包括但不限于:适当调整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机构的绩效考核标准;在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对于按有关规定以自求平衡为原则的账户,建立相对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从资金来源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在遵循总行统一业务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授权试验区业务归口管理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单独区内或境外平盘;协调经营试验区业务的区内外经营网点和境内外机构的协同运作,加强资源共享,共同支持试验区业务的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

 

特此通知。

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主要举措

 

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中国保监会对上海保监局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批复,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在自贸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

二、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机制。

三、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自贸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

四、支持国际著名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五、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

六、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

七、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八、支持建立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不断强化和拓展我会与上海市政府合作备忘录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