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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2017年4月7日,在王怡然律师的组织下,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展开了学习。

【案情简介】

        甲与乙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2010年签署购房合同购买某处409号房屋,房价230万元,首付150万元,以双方公积金贷款80万元。2011年1月,房屋登记为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2012年10月21日双方签署《婚内协议书》内容如下:1.双方于2011年1月7日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银行抵押贷款部分及装修投入归乙方个人所有,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屋归乙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由乙方偿还。

截至2013年10月,双方认可房屋市值为300万元,尚余贷款68万余元,房屋仍登记下双方名下,未过户给乙。

    甲、乙起诉离婚,该套房屋如何处理?

【经验分享】

     当事人达成的以起诉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