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律师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 > 学习培训 > 全体律师培训
疑难案件-金融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

2017年3月3日,在郝毅、鲁亮律师的组织下,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全所律师对在会议室进行了疑难案例的学习。1、金融债券转让合同纠纷(郝毅律师);2、代位权纠纷(鲁亮律师)

代位权纠纷案件案情简介

     2014年1月5日至2015年3月27日,原告甲先后向第三人乙提供了333万元的借款。借款到期后,乙均未偿还。

 2016年10月24日,原告与乙、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乙对丙享有的18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现丙无力偿还该180万元的债务。但丙对大连A金属结构厂(现更名为大连A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B、C三被告享有520万元的债权,并于2016年5月3日到期。其间,2015年12月15日,A的投资人由D变更为B。投资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前后的债权债务由B承担。

 丙与A、B、C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落款处合同签订地为甘井子区。

 A、B、C在向丙借款时提供了A与E公司签订的17份《承揽(外协加工)合同》,用于证明A与E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且E应向A结支付合同价款4,050,768元。

 鉴于债务人丙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A、B、C的到期债权,原告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次债务人A、B、C提起代位权诉讼。

 由于次债务人A、B、C除上述提到的17份《承揽(外协加工)合同》外,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现欲请求法院对E尚未支付给A的合同价款予以保全,以保障原告在胜诉后有可执行的财产。

现B无法联系。

住所地信息:

甲:西岗区

乙:中山区

丙:沙河口区

A、B、C:甘井子区

B、E西岗区

 

问题:

1、本案是否可以对E进行诉前保全,法律依据是什么?

2、如进行诉前保全,由哪个法院进行诉前保全?

3、本案诉讼管辖地是哪个法院?

4、如丙同意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即丙将其对A、B、C的180万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是否可以向E主张代位权诉讼纠纷?还是只能向A、B、C主张债权转让纠纷?

5、原告现在启动的代位权诉讼与第4个问题中的代位权诉讼、债权转让纠纷利弊是什么?

6、D是否应对其担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