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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礼仪全攻略、劳动法知识

       2017年4月14日,在李利律师、孙爱萍律师的组织下,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全所律师对律师礼仪、劳动法知识进行了学习。

一,李利律师讲解了律师语言;律师着装;律师气质;律师气场;

律师语言:(一)发言的音量要适当、(二)发言时语速要适当、(三)善于利用手势增强语言的感染力,但手势要适度,切忌过于夸张的手势、(四)律师的表达要平和,用词应当规范、谦恭、雅                         致  (五)律师的眼神表达

律师着装:第一,找到自己的色彩、第二找到自己的款式、第三,也是我自己多年来观察总结的心得,不要把自己穿成业务员,服务员。

律师气质:(一)多读书、(二)有一个关于艺术的业余爱好、(三)善良性格“心的天堂源于善”、(四)日常养成文明礼仪的习惯
律师气场(一) 提高内部经验系统能量,练就强大心理场、
(二)用心理场的能量,去改善生理场,相互促进、(三) 顺应物理场,最大程度运用自身能

二、孙爱萍律师对劳动法知识进行了解读

 1、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能否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该条款与第四十二条并不矛盾。

   2、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能否兼得?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可以兼得,与职工是否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获得民事赔偿没有关系。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医疗费不能兼得。

   3、劳动者提出辞职后,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前,劳动者发生工伤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立即成效,不存在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依据第37条提出的,在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前,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发生工伤、或符合42条规定之情形的,除劳动者仍要求解除外,应当按照42条之规定续延至情形消失时止。

   4、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超出工伤医疗规定范围的药物或器械进行治疗,导致该部分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支付,涉案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

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医疗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劳动者对医保报销数额有异议,应当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劳动保险条例》从新法优于旧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两个原则上,均不能超出社保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同时,工伤保险目录是国家对于治疗工伤的必要保障,足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治疗需要。超出部分不应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如果支持这一说法,会造成过度治疗的恶果,同时也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