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业务部
以民事行为主体认定为突破口成功办理一起数百余万元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某大型铝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正在施工的该项工程进入设备安装阶段时,一纸诉状递到了N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是S市精工N阀门电器公司。被告是十一冶机修厂平果铝厂施工指挥部。法院送达应诉通知和起诉状副本后,本人受律师事务指派和受十一冶机修厂委托,全权代理诉讼。

    原告诉称:他们的公司是S市精工阀门厂在N市的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份标的共300多万元的工业阀门供销合同,原告按合同如期将部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其余货物运抵合同约定供货地点N市某仓库,被告却拒收,并拒付货款,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合同收提货物并付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笔者代理的被告方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合同无效,并已事前口头协商解除了合同,工程甲方(建设单位平果铝业公司)早已下达有关文件,由甲方自己订货,阀门已基本安装完毕。属违约供货。笔者受理案件后依法作了初步调查,调查中发现原、被告之间所签合同共2份,合同签订时间不是当年而是次年,其中一份盖有s市精工阀门厂合同专用章,另一份盖的是原告公司合同章。合同乙方是十一冶机修厂派出机构指挥部,不具备签订购销合同主体资格,合同乙方经办人未经授权,属无效代理行为。工程甲方为保证质量,在本案合同签订前正式下文通知施工单位,这类阀门属大型设各,由甲方自行订货。而被被告方个别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越权与原告签订了供货合同,重复订货。合同签订后不久被告方领导发现了问题,指令合同经办人立即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方当时尚未落实货源,被告方工作人员口头与原告方经理郑某协商解除了合同。被告方以为从此了事,意想不到原告方仍按合同供了货,以至形成合同纠纷。在调查中笔者看到,这批阀门均属专项产品,有的一个大阀门就相当于一台桑塔那轿车的价钱。阀门如被强卖购人,会造成严重浪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调查中还发现,原告所供阀门与工程甲方自订阀,门均出自Z省中低压阀门厂,但价格却是甲方自订阀门的4倍多。本案问题是复杂的,属于 是个疑难案件。我感到有些棘手,为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我开始了艰苦的办案历程。

二、办案过程

    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首先把着眼点放在了证据调查上,必须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把案情搞清楚,才能找到突破口,力争胜诉。按照常规,我先到施工现场和工程建设单位做了有关调查工作:到N市工商局查阅了原告的工商档案,档案资料表明这个S市精工N阀门电器公司是老牌企业S市精工阀门厂主办的分支机构,工商档案齐全,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笔者又到N市中级法院阅卷,诉讼文书也没什么问题。于是我代书了《答辩状》,如期进行了答辩。在答辩中我方提出原告和被告方的诉讼主体均不合格,本案应是各自的法人单位之间诉讼,同时就现有证据提出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属无效合同,而且被告方事前已通知原告方取消了订货,供货属原告违约等答辩意见。但当时我清楚,如果判定合同无效,那么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也难免承担责任,尤其是解除合同只是双方口头协商,没有有效书证,我方的违约责任是难以摆脱的。

    为进一步搞清案件事实,我决定赴Z省货源厂家和s市精工阀门厂调查。然而由于离开庭时间只有12天工作时间了,我只好日夜兼程。十一冶在S市有分公司,可以派入协助调查,为了给当事入节约开支,我只身前往。在火车上我草拟了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原定我先到S市,然后十一冶S市分公司派车派人协助我到Z省H市的货源厂家Z省中低压阀门厂调查。为了争取时间,我决定先去H市调查。经过几个小时的调查,查清了这些阀门的确是该厂产的。质量合格,但原告向我方售价300多万元的阀门,这个厂向原告的售价才75万元,原告牟取了暴利。但由于该厂销售合同不规范,送货的车队原始资料也不全,订货和送货时间说不清楚夕送货的几名司机又都不在厂里,而送货时间叉是能证明原告是否是在我方通知取消订货之后订货的关键问题,于是我便与该厂商定,待有关入员4天后回厂我再来厂调查。到S市后,在十一冶S市分公司和S市某区法院经济庭的帮助下,我到S市精工阀门厂作了全面调查。这个厂听了有关原告的身份后大吃一惊,原来这个厂前几年曾与郑某有点业务联系,但根本没有出任何手续在N市设立原告所称的公司,该厂正式声明郑某在N市的任何行为与本厂无关,他在合同上加盖的本厂合同专用章系伪章,并出具了证实材料,还附了该厂公章、合同章及法人代表章的印模。问题有了重大突破,看来原告的身份有诈。随后十一冶S市分公司又派车送我去H市的Z省中低压阀门厂补充调查,查清了郑某在该厂订货是在我方通知他取消订货之后。当月26日上午我乘火车回到柳州市,向在柳州市的十一冶领导通报了调查结果,集体讨论了对庭审的有关意见。我先后两次到N市工商局查档,到市中级法院阅卷,并复制了有关档案和案卷,查实是郑某私刻了S市精工阀门厂的公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伪造了工商注册申请告和有关文书,欺骗工商管理部门,非法设立了S市精工N市阀门电器公司。可笑的是笔者在N市中级法院二次阅卷中,发现郑某又变更了《诉状》和委托其本人及N市某律师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面加盖的正是其伪造的S市精工阀门厂公章和厂长名章,而落款时间正是笔者在S市该厂调查的日期,他何时去S市盖的章呢?!至此,郑某伪造公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非法注册成立公司、签订欺诈性合同、违约强售设各、牟取暴利的证据已确凿,只等庭审质证查实了。

    我在收集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写了长达4000多多宇的律师代理词。本案在N市中级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时,旁听席上坐有几十名来自各相关单位的人员。郑某准时出庭。开庭不到20分钟,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我方就提出了对原告身份的异议,并出示了有关证据。郑某有些坐不住了,法庭气氛也紧张起来。接着在法庭调查阶段,我方以大量证据,戳穿了郑某的违法犯罪行为。郑某低着头,答非所问,张口结舌。在法庭辩论阶段,笔者发表了有据有理的代理词,强烈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这时的郑某无言以对,不得不承认其违法欺诈和犯罪的事实。他的律师也拒绝再为他代理发言。法庭采纳了我的意见,让郑某当场保证不得逃逸。庭审历时一上午,中午12点闭庭。N市中级法院随即下达第130号《民事裁定书》,以郑某私刻S市精工阀门厂公章等印章签订合同并伪造诉讼文书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所谓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由郑某承担。事后郑某委托有关人员与十一冶签订善后协议,郑某承担一切责任,并运走了他们已送到现场的阀门,向十一冶交付了保管费和吊装费。后来郑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至此全案终结,我的当事人十一冶机修厂全面胜诉,国有资产没有流失,保证了平果铝工程施工更快更好地进行。

    三、办案体会

     笔者作为代理律师,对本案的体会是很深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是审判的基本根据。办理任何案件必须查清基本事实,否则必然出现错案,当事人的合法杈益便会受到损害,也失去了法律的公正。如不查清事实,本案诉讼我方败诉是难免的。

    (二)要查清事实,律师要充分利用调查权,依法取得真实的、客观的、翔实有力的证据。万万不能只靠一般的例行公事的调查和只满足于表面的现有证据”更不能敷衍了事。试想如果笔者只是依照合同内容和工商局提供的档案资料,而不去究其真伪,本案将是什么结果?律师办案查清了基本事实,就会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三)深入艰苦的调查,来自律师对当事人的高度负责和对法律的高度负责,来自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我热爱自己的工作,深知律师职业的神圣,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才算一名合格的律师。

    专家点评

    孙子曰:“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作为律师代理诉讼”打程序为上,打实体为下。

    传统上,人们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法官和律师都容易陷入这样一种误区。但从律师的任务来看,其重要任务是保证程序合法;从工作效率来看,通过打程序获胜比通过实体对抗获胜更有效率;从社会效果来看,对程序的重视必将对诉讼的民主化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主体资格、时效和管辖等(时效间)程序问题经常存在,通过解决这些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往往也就解决了。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承办律师通过扎实的调查发现原告属非法成立,主体资格不合法,从而使案件不战而胜,赢得既漂亮又轻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