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学术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学术研究
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制度是指经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所拥有的实有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检索评价的制度,是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一道法定前置程序,其内容相当于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而该制度因缺乏配套的公开程序与救济途径,否定性的评价报告会使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实践中带来一系列法律困惑
一、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检索评价报告制度的法律渊源
我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最初的《专利法》中并没有专利检索评价报告的规定。
《专利法》施行后,至今二十余年期间共经过了三次大规模修改。
2000年,国家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时,确立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专利法》(2000年版)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评价报告。”
2、《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版)
    第五十五条:“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八条第一款:“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评价报告。”
2008年,国家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
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称谓改变为“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并将外观设计专利也纳入评价报告范围之中,同时对于申请启动专利评价报告的请求人范围加入了利害关系人。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专利法》(2008年版)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版)
第五十六条:“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的法律救济途径
在事实上,当事人面对否定性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只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不享有其他救济途径。制式的专利评价报告中注明:“此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请求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提及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检索评价报告的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经过检索评价确认具有新颖性、创利性时,其专利权尚且可以继续行使,而一但评价报告对其作出否定性的不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评价时,当事人的专利权便形同虚设了,面对侵权者,专利权人无法寻求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进行救济。所以,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巨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检索与评价的行为相当于一种对当事人权利进行单方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定性评价报告所动摇的是当事人专利权的基础。
然而,我国《专利法》却明确规定将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检索评价报告确认为证据性质,将其排除在行政行为之外。《专利法》(2008年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以上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就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为民事证据是一套路数,表面上是冠冕堂皇的说辞,而其背后却是规避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版)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以上规定又进一步限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次数。专利权评价报告无疑相当于一种准司法行为了,而且是一裁终局,不容救济。
《专利法》中宣告专利无效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与申辩权,并且对宣告专利无效的行政结论可以提起复议与行政诉讼。而专利评价报告却不需要经过任何公开程序,当事人对于否定性的专利评价报告只是享有形同虚设的复议救济途径,这明显是不对等的规定。事实上,专利评价报告的法律后果与宣告专利无效的后果是相当的,二者都是对当事人专利权的一种剥夺。专利评价报告虽然在表面上没有公开剥夺当事人的专利权,但是事实上当事人却无法通过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实质上的专利权已经丧失。
三、否定性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对既有法律关系的影响
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否定性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检索评价报告对当事人的专利权在形式上并不造成影响,当事人的专利权仍然有效。而实际上当事人的专利权已经变成一种形同虚设的权利了,因为当事人面对专利侵权行为,已经无法运用《专利法》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而基于实用新型专利权所衍生出的上、下游法律关系却陷入一种不确定的境地。否定性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检索评价报告制度对既有法律关系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技术合作相对方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对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的影响。下面进行分别分析。
1、否定性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检索评价报告对技术合作相对方的影响
专利权利方在取得否定性专利评价报告后,其与合作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便出现一种尴尬的局面。专利权人与其他主体合作时,专利权是作为知识产权而作价出资入股的,专利权的价值前提是取决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而现在经过否定性专利评价报告评判,专利权已经不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面对侵权方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也无可奈何,这时对其他合作方的权利便是一种极大损害。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专利权人赔偿损失或解散企业。然而,否定性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与宣告专利无效毕竟还不同,《专利法》规定:否定性专利评价报告只是一种证据,只作为法院审判的参考与行政处理的参考,当事人的专利权在法律上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专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所以,对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所衍生出的上、下游法律关系,其相对方如果想变更法律关系,必须要启动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程序,在专利管理机关宣告专利无效时,其法律关系才能变更。
2、否定性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检索评价报告对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的影响
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也同样采用以上原则。如果专利技术的受让方因否定性专利评价报告而想解除与专利权利方的技术转让合同,要求专利权人退回技术转让费或要求赔偿损失时,专利技术受让方必须要启动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程序,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技术合同的受让方才能与合同相对方就技术合同纠纷启动法律程序。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在申报程序上虽然较便捷,不需要经过发明专利的实质性审查程序,但是其权利却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若想判定某一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判定某一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可以完全受到法律保护,必须要取得肯定性的专利评价报告。如果当事人只有专利权利证书,而没有经过专利评价程序,那么他的专利权便是不确定的,当事人的专利权一但面临第三方的侵权威胁,其专利权是否能够保护便无法确定。这就提醒当事人,在面对实用新型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投资合作或进行技术转让时,一定要首先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评价,只有经过肯定性检索评价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才能获得初步的法律保证。
四、结    语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制度对于限制专利权的滥用、促进技术进步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专利评价报告可以弥补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只是经过初步审查而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缺陷,可以确定面临争议的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弥补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初步审核不到位,导致专利权不稳定的缺陷。然而,由于专利评价报告程序本身缺乏法律规范,缺乏公开透明,并且专利评价报告结果无法进行司法监督,这又容易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机关在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时,增加规定专利评价报告程序中专利权人的陈述与申辩权以及法律救济权,增加规定专利权人对否定性专利评价报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将专利检索与评价行为纳入司法监督范围。
                                                                                                                                                                                                                                                                                          (作者:鲁亮  李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