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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因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明确产生的败诉风险——杨某诉某区政府集体土地征收案
案情概述
     原告杨某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一处,宅基地内房屋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另有附属设施若干。2006年12月28日,大连市某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某区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原告杨某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在征收过程中,杨某认为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故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10月22日,原告杨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某区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年12月5日,杨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区政府以《某区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形式作出的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并诉请予以撤销。事实及理由为:区政府作出《某区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缺乏必备要件,违反了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正、公开的土地征收基本原则,程序、实体均违反法律规定。
    承办律师作为区政府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该案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答辩意见,裁定驳回杨某起诉;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侧记
   承办律师收到杨某诉状经研究认为,杨某诉请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明确。依该诉请无法判断其要求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某区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还是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如杨某要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的是《某区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则其应直接表述为依法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如其要求撤销的是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之规定,被征收人对政府土地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履行复议前置程序,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代理意见:
         一、原告要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明确,无具体审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就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所指向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确、具体。本案中,从原告的诉讼请求看,无法判断其要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的是《某区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还是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三款的相关规定,征收补偿方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明确,无具体审查对象。
       二、原告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区政府以《某区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形式作出的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该诉讼请求不具体。原告所述的事实及理由,也与其诉讼请求内容不一致,故原告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办案随想
    该案件是承办律师所代理的行政案件中比较特殊的案件,是因原告诉请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明确而驳回起诉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诉讼应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该行政行为在起诉时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本案中杨某即因为诉请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不明确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行政案件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在设计诉讼请求时应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避免因诉请不明确被法院驳回起诉。
(作者:刘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