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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具公司诉某污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一、案件背景
    2008年12月8日,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重点流域工业污染治理工程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确定大连某控股有限公司开发区小窑湾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利用系统项目为2008年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重点流域工业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总投资21772万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能力12万立方米/日,每年可节约淡水资源2920万立方米/日,减少化学耗氧量排放量1168吨,减少向海中排放悬浮物390万吨。
    大连某控股有限公司在建设小窑湾污水处理厂过程中,于2009年3月18日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董家沟街道”)签订《协议书》,约定控股公司将该项目用地的前期动迁清理及场地平整工作委托给街道。
    2009年11月9日,某控股公司全额出资成立了大连某小窑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专业从事上述污水处理项目。
二、案情介绍
    2008年7月29日,某家具公司与大连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家具公司2008年12月1日开始承租案涉厂房。2008年11月,案涉厂房所占土地被征为国有,部分厂房占用了控股公司的地块。2009年3月,控股公司与某街道签订协议约定由街道对案涉地块进行土石方基础场平工程(含动迁)。
    2011年4月11日,污水公司收到大连开发区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大连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起诉污水公司,要求某污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60万元。理由是:2008年,家具公司承租了位于某污水公司相邻的厂房,2009年5月,污水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加高了2米地面,6月份雨季来临,厂区雨水无法排出,厂房内水位近1米,致使家具公司的原木质材料、机器等设备浸泡水中,造成损失,故诉至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家具公司于2011年9月申请追加控股公司为被告,并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损失6,234,032元。控股公司、污水公司共同委托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本所委派鲁亮律师全权代理了此案。
三、代理方案及代理情况
    代理律师接受控股公司、污水公司的委托后,多次与控股公司、污水公司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核实家具公司租赁厂房、占用土地的时间;查证案涉厂房无产权证明,系违章建筑;落实案涉厂房是否已领取动迁补偿款等。最重要也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是代理律师三次到区气象局调取了《2009年6-9月份降水资料》。家具公司称2009年6月20日天降大雨过程中,因排水沟被堵塞,导致其厂房内积水达1米,从而造成其财产浸泡损失。而代理律师调取的降水资料证明:1、2009年6月20日案涉区域无降水;2、2009年6月份案涉地区降雨量根本没有达到大到暴雨标准。事实证明,2009年6月份的雨水客观上不可能造成家具公司所称的损失,家具公司主张2009年6月份因雨水致使其厂房被淹与事实不符,系虚拟事实虚假诉讼行为。
    开发区法院先后经过十二次庭审,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2年12月11日做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家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013年4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律师继续作为控股公司、污水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此案二审程序。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详尽地向法院陈述了代理意见。中级法院经审理将本案案由变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于2013年5月27日做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以委托方控股公司、污水公司的胜诉而告终。本案的胜诉,其意义在于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损失,并为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十大重点工程小窑湾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扫清障碍,为开发区的环境工程建设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