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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盗窃一案

    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接受杜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唐鹏林、孙爱萍律师作为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本案已审结,针对本案的辩护情况进行了整理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情简介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指控:

    1.2010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包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撬棍、钳子等工具,在大连开发区金马商城附近的明新商店盗取现金2000元及总价值22944元的101条香烟。脏物被销赃,账款被挥霍。

    2.2010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包某经预谋携带撬棍、钳子等工具,在大连市医科大学二院附近的鑫天商店盗取总价值5958元的361盒香烟和一瓶XO牌酒。脏物被销赃,账款被挥霍。

    3. 2010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包某经预谋携带撬棍、钳子等工具,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小区的华溪商店盗取现金500元和总价值9460元的710盒香烟。脏物被销赃,账款被挥霍。

    4. 2010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包某经预谋携带撬棍、钳子等工具,在大连开发区工业区内的三达商店盗取现金700余元、共价值人民币5364元的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的手机充值卡和总价值9350元的530盒香烟。脏物被销赃,账款被挥霍。

    5. 2010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包某、陶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撬棍、钳子等工具,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春雨通信手机店内盗取总价值3661元的手机电池、充电器等物品。脏物被销赃,账款被挥霍。

    6. 2010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包某、陶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撬棍、钳子等工具,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沃尔玛附近的报亭盗取现金500余元和总价值269元的口香糖。脏物被销赃,账款被挥霍。

    7. 2010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包某、陶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撬棍、钳子等工具,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里小区的山海园超市盗取现金325元、总价值39061元的170条香烟和23瓶酒。在被告人准备逃跑时,被大连市公安局黄海路派出所当场抓获,包维、陶亚蛟逃跑。公诉机关认为杜春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1.被告人的盗窃额度为多少;

    2.被告人的第7次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三、辩护意见

    1.第一起盗窃人多被盗窃香烟的数量为101条,价值22944元的证据不足;

    2.被告人盗窃的烟酒绝大多数为假冒伪劣商品,鉴定机构按真烟、真酒的价格进行鉴定违背事实,不符合物品价值鉴定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来说不公平;

    3.第七起盗窃认定被盗烟酒价值为39386元证据不足;

    4.第七起盗窃系未遂;

    5.被告人杜某无前科劣迹,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

    6.被告杜春雨离婚后,7岁的儿子随其生活,希望量刑时对其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考虑。

四、法院判决

    2011年9月28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杜某参与的第7次犯罪系未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案件总结

    通过辩护人的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被告人第一起案件的盗窃数额是22944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第七起案件构成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因此,人民法院最终是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杜某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