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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合同履行问题

  当前,各地已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企业延期复工、停工停产,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正有力有序有效开展。面对疫情企业、个人因配合政府停工停产导致损失该如何避免?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下(以下简称疫情)的合同履行问题作出几点说明,希望能对企业、个人有所帮助,将疫情对企业、个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目 录

  1、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原则上构成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3、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由谁承担?

  4、如何界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5、若疫情对合同履行的产生影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

  6、如何认定非现场的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

  7、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8、法院如何认定防疫物资的买卖合同违约情形?

  一、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原则上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153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参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非典通知》)中对非典疫情(SARS)的定性,结合此次疫情与SARS的社会效果,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点,但是否能按照不可抗力予以处理,还要结合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免除全部责任、免除部分责任、延期继续履行。

  (1)若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不能,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93条【合同约定解除】、第94条第一项【法定解除】,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或法定方式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全部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承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终止合同履行。

  (2)若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另一部分尚有履行的可能,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部分合同内容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免除债务人部分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免除部分终止履行,其他部分按照合同履行。

  (3)若不可抗力仅仅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债务人仍有能力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推迟履行期限,但并不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责任,也不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三、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由谁承担?

  合同若无约定,原则上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会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相对方发出通知,否则将承担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导致的损失的扩大部分。

  四、如何界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基于各省市地区政府对交通管制、人员管制、停工停产规定不同,疫情对劳动力密集型的工作的影响相较于技术密集型工作更重,若因此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就要审查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必要性影响,如果你的合同义务是设计、咨询等工作,那么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完全可以在家办公完成合同义务,也就是说疫情对此种情形影响较低。

  以非典时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法院判决支持承租人提出的免除其停业期间3个月租金。因此这时候就需要举证证明疫情对于自己合同的履行情况影响,同样,如果认为对方履行合同不会受到疫情的影响,也得积极履行举证义务,证明对方履行合同不会受到疫情的影响。

  注意:金钱债务履行不受影响,主张因疫情影响不可抗力无效。

  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债务人主张疫情免除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若疫情对合同履行的产生影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

  提供业务往来函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在遭受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避免相对方的损失扩大。

  通常来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般会收发很多来往业务函件,用以沟通业务或合同履行情况。这种业务沟通函件一方面能够证明双方通过业务来往函件对合同进行了哪些补充或变更,另一方面通过双方在来往函件当中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及相对方对客观事实的明示及默示的认诺。通过这些来往业务函件既可以证明多项客观事实,其中就包括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作为待履约方,发函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具体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方式等……

  作为相对方,在有理由怀疑对方将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也需要发询证函,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询问履行合同是否会受疫情影响、有影响的影响范围、没有影响的具体履行时间、有影响的对于未能按时履约的应对方式、如果有影响导致不能按时履约的,己方对于对方可能违约的应对方案等。

  提示:无论通知还是询证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送达条款执行,若约定了电子送达,双方可以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沟通;若未约定电子送达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那么就需要先查询相对方的工商登记地址,将通知与征询内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的工商登记的地址进行邮寄。法院在考量通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时会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快递停运、人员无法外出等情形,建议在传统送达的同时通过电话、微信等电子或线上方方式进行多渠道通知。

  六、如何认定非现场的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

  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上述会议所做决议的效力,公司可采取非现场办公方式降低疫情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

  七、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举证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受本次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向法院申请立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不过诉讼时效,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通过网上立案。

  八、法院如何认定防疫物资的买卖合同违约情形?

  就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订立的买卖合同,卖方可以履行,但主张因疫情影响增加合同价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魏颖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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