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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提示:疫情防控期间的10个劳动用工建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复工、防疫措施提出了较高要求,企业将面临更多的用工风险和困难。竞业律师收集了国家、省、市的各项通知、意见等文件,以问答的形式对企业关心的防疫期间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履行等内容进行了梳理,提出了10个劳动用工建议,以期对企业有所帮助。

  1.延长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工资如何支付?

  2.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工资如何支付?

  3.因管控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4.劳动者被管控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5.职工如被实施隔离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7.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是否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8.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劳动仲裁时效及审理期限是否有影响?

  9.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合理安排生产经营?

  10.企业不遵守政府有关防控要求,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一、延长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除《通知》中规定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因管控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适用此项政策。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针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高风险人员)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四、 劳动者被管控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据此,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被实施管控而单方调岗调薪缺乏法律依据。

  五、职工如被实施隔离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六、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根据司法实践,建议企业保留好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明确通知员工到岗的相关证据。

  七、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是否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劳动仲裁时效及审理期限是否有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同时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因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应产生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审理期限也应相应顺延。

  九、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合理安排生产经营?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十、企业不遵守政府有关防控要求,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有权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四种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若企业有因复工造成疫情扩散至不特定人群的,还可能构成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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