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业务部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业务部
“新冠”疫情期间 物业服务企业所涉法律问题及应对思路

目 录

  1、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除保持日常物业服务外,还需履行哪些职责?

  2、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防控操作指引

  3、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公共设备设施的消毒费用,应由谁承担?

  4、疫情期间如业主家中发生房屋质量问题(漏水、供暖设施、门窗等),如暂无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规避承担责任的风险?

  5、疫情期间如有物业工作人员感染病毒,造成业主被隔离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业主的误工费?

  6、防疫期间业主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7、物业服务企业对复工职工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除保持日常物业服务外,还需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20 年 1 月 28 日发布《关于做好全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辽住建房〔2020〕1 号) 的要求,各物业企业要按照属地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要求,配合社区等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工作。一是做好管理区域内疫情信息收集、排查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要立即向有关部门如实上报。二是积极配合开展宣传引导,及时将政府部门 发布的权威信息和疫情防控指引通过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小区宣传栏等途径进 行推送,引导业主科学防控。三是做好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来访人员和车辆 的登记管理,有条件的可在主要出入设置体温测量仪。 此外,各物业企业还要加大对公共区域的病毒消杀频率,开展以清运越冬垃圾、 清洁环境、清除卫生死角为重点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实施统一防鼠灭鼠行动,做好员工自我防范工作及暂停各种集会等。

  二、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防控操作指引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于 2020 年 2 月 1 日发布了《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对包括住宅、写字楼、高校、产业园区、医院在内的物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如何操作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了员工上岗、应急预案、客户服务、出入控制、封闭管理、通风管控、重点部位区域清洁消毒、垃圾管理、宣传管理等多个方面。

  (具体内容可详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附链接:http://www.ecpmi.org.cn/NewsInfo.aspx?NewsID=9481

  三、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公共设备设施的消毒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小区张贴疫情防控宣传告示、增加公共区域消毒频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及 对生活垃圾容器进行清洗和消毒,以上都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投入人力和财力。因疫情 防控支出的成本,政府尚未发布相关支持政策或明确是否给予行政补助。物业服务企 业应做好现阶段疫情防控支出的记账及财务处理,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审核、结算或申 请政策补贴(如有)并做好收支明细公示。如若物业服务企业投入成本过高,建议物 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委会协商,争取能够从公共收益中适当地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补贴。

  四、疫情期间如业主家中发生房屋质量问题(漏水、供暖设施、门窗等),如暂无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规避承担责任的风险?

  答:受疫情影响,现阶段尚无法正常工作是物业服务企业面临的一大困难。如遇业主维修请求,物业服务企业应首先判断该质量问题是否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内,如是,则在能够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业主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安排维修或与业主协商延后维修。如业主坚持要求尽快维修,但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复工的情况下,为避免该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更大的损失,建议首先征求业主意见询问其可否自行委托专业维修人员维修,并将委托他人维修的风险及不利后果予以充分告知(例如,需充分了解该维修人员的身份、近期有无密切接触确诊及疑似病例、有无从疫情 较重区域返回等)。如业主同意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业主自行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仍需做好小区内公共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包括定期清洁、消毒、进入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并对业主的报修事项、与业主协商的过程、业主维修的情况、维修人员停留及密切解除的人员范围等,做好证据的搜集及固定工作,以免争议。

  五、疫情期间如有物业工作人员感染病毒,造成业主被隔离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业主的误工费?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人社厅明电〔2020〕5 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此,在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及疫控部门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且并无感染人员故意传播疾病的情况下,如有业主因物业工作人员感染而被隔离的,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物业服务企业无须承担业主的误工损失。

  六、防疫期间业主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1.财产征用的配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人员调集的配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疏散、隔离、封锁的配合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4.人身活动范围限制的配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七、物业服务企业对复工职工管理的注意事项

  答:根据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 2020 年 2 月 6 日发布《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的要求,外地返连职工自到达大连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 14 天。企业要印制并组织每一名职工如实填写《职工复工登记表》,掌握职工个人及家庭、亲友的疫情相关信息,发现异常情况要按规定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所在地指挥部报告。职工家中若有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不得返岗工作。

附:《职工复工登记表》

 

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张少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