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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立法完善建议

——从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张某,女,1967年9月9日出生,于1995年12月11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其档案中存有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干部调动介绍信等材料。2017年9月9日,单位通知劳动者其达到退休年龄,要求劳动者当天进行工作交接,并于2017年9月13日向劳动者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张某认为其档案中存有干部调动介绍信等材料能够证明其是“女干部”,同时其从事的事管理工作,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故坚决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退休管理规定》已经规定:“正常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年满50周岁,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被聘用为干部的55周岁,公司出具《聘书》和《延缓退休备案表》为被聘用为干部依据”,企业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界定具有自主权,张某没有《延缓退休备案表》,其应为女工人、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

  女职工退休年龄究竟是以档案中的身份确定还是按岗位确定,单位能否自主确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容易产生争议,引发了许多劳动争议案件。同时,对于退休年龄的不同理解,还引发了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作出的退休审批不满,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行政诉讼。

  本文通过对女职工退休年龄存在不同理解成因的分析及实践中法院对于退休年龄的认定的阐述,对我国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二、对女职工退休年龄存在不同理解的成因

  (一)法律法规对女职工退休年龄存在不同的规定

  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退休年龄及女职工退休年龄确定做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该规定提出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上述文件以职工身份来确定退休年龄,即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上述文件打破了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身份界限,以职工的工作岗位来确定退休年龄。

  上述文件对职工退休年龄的界定标准不同,导致女职工退休年龄在具体操作时存在不同的理解与认定,易引发劳动争议和行政诉讼纠纷。

  (二)企业工作岗位缺乏统一的划分标准

  职工的工作岗位一般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由于企业岗位划分缺乏统一的划分标准,即使是同一个岗位,不同的企业也可能划分的不同。有的企业划分为生产岗位和管理岗位,有的企业划分为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对于女职工而言,尤其是处于50岁至55周岁的女职工而言,对同一岗位的不同划分,将直接导致退休年龄的不同。同时,企业对劳动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时,对于处于何种工作岗位的女职工为“女干部”不甚了解,易引发企业对劳动部门的不满。

  实践中,部分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约定不明确,认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就更为困难。

  三、实践中法院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

  劳动者张某的案件,因涉及法院判决后张某能否到劳动部门办理退休审批及类似案件的处理,经张某申请,法庭向劳动部门发函征询职能部门对岗位划分的意见,劳动部门回函确定劳动合同约定为管理岗位的,其在退休审批时按照女干部认定。最终法庭审理认为:“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按照退休时现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退休时是管理岗位,即为企业女干部,应当年满55岁退休”。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王玉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070号]也持相同的观点认为“本院主要对王玉萍应当以身份性质办理退休还是以工作岗位性质办理退休问题进行审查。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王玉萍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标准进行审核、批准退休并无不当”。上述案例对实践中法院对于退休年龄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对我国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统一女工人和女干部的退休年龄

  制定女工人50岁退休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使女工人能够从繁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但随着职业的精细化划分及生活、劳动条件的改善,女工人现在从事的工作与当时制定该政策时所从事的工作已经大不相同,女工人在50周岁时,经验、处理能力等尚处于较好的阶段,该政策已经丧失了保护妇女利益的现实基础。为了缓解企业的劳资纠纷和避免退休纠纷,建议统一女工人和女干部的退休年龄,直接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二)统一工作岗位划分标准

  劳动者、企业、劳动部门对工作岗位的不同划分标准导致劳动争议及行政纠纷案件频发,建议按照劳动部门审批退休时工作岗位的划分标准做为岗位划分标准,既保持了劳动部门行政审批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又能被大多数企业所接受。

  (三)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普遍提高了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一旦发生退休纠纷,退休年龄的界定将更加困难。为了避免上述劳动争议,建议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岗位进行明确约定。

 

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关亚茹 曾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