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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看土地挂牌程序的重要性

——阳某申请撤销《成交确认书》行政复议案       

  【案情概述】

  2010年1月28日,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土地挂牌程序竞得位于某市的一宗土地使用权,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简称国土局)与该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阳某自称在该挂牌土地范围内拥有房屋,认为《成交确认书》侵害了其权益,故对《成交确认书》提起行政复议,经某省国土资源厅复议后,对该《成交确认书》予以维持。承办律师作为国土局的代理人,代理了该行政复议案件。

  【办案侧记】

  本案系对《成交确认书》这一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其审查重点是土地挂牌程序。因此,承办律师着重研究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简称《规定》)》,将该《规定》确定的土地挂牌法定程序与国土局在挂牌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一一对照,并在答辩及举证时予以阐明,最终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

  【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及职权依据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具有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职权依据。

  二、答辩人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一)关于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程序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过程中,签订《成交确认书》需依据《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

  (二)案涉《成交确认书》的签订符合法定程序,且证据充分

  在案涉土地的挂牌出让过程中,答辩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如下工作:编制挂牌出让文件,制定案涉土地的《金州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在报纸上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向竞买人出售挂牌出让文件;收取竞买保证金;审查竞买人资格;举行挂牌会。

案涉行政行为相对人为竞得案涉土地,购买了挂牌出让文件;申请参与竞买,提交了《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作为唯一的竞买人,其在挂牌过程中报价。

根据前述法定程序及案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确认案涉土地挂牌成交,并与案涉行政行为相对人签订案涉《成交确认书》。

  因此,上述挂牌程序符合法律要求,证据充分,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办案随想】

《成交确认书》是国土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挂牌的最终结果,而对于挂牌来说,程序问题往往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在挂牌过程中,出让人尤其应当注意如下时间性规定:

  一、关于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的时间性规定

  《规定》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二、关于竞牌人申请截止时间的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三、关于挂牌时间的规定

  《规定》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四、关于成交后结果公示时间的规定

  《规定》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作者:曾迎春、关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