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部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部
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法制建设若干问题探究

  按照国务院对辽宁自贸区的战略部署,辽宁自贸区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有利于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智能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航空制造、汽车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鼓励金融机构、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租赁公司或专营租赁业务的子公司,重点开展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农用机械、高端医疗设备、大型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

  企业能够向辽宁自贸区“产业聚集”和“吸引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的关键问题是资金。而解决资金的有效途径是融资租赁制度的创新发展。

  融资租赁制度创新发展的每一步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完成。辽宁自贸区挂牌以来,各片区纷纷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清单,其中包括融资租赁制度创新清单,辽宁自贸区急需汲取四大自贸区(上海、天津、福建、广东)的经验,并结合辽宁的实际,将政策清单相关内容法律化。此外,在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如监管标准不一致等法律问题。上述共性的法律问题也是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创新过程中需要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及其法制建设对辽宁自贸区的特殊意义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辽宁自贸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具体来讲,在功能划分上,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重点发展港航物流、金融商贸、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循环经济、航运服务等产业,推动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建设进程,形成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沈阳片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装备等先进制造业和金融、科技、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提高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城市、东北地区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水平,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营口片区重点发展商贸物流、跨境电商、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和高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构建国际海铁联运大通道的重要枢纽。

  从辽宁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及功能划分来看,“港航物流”、“装备制造”、“航运服务”、“航空装备”的发展是重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辽宁自贸区发展的特色。与此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此关键点的发展必须依赖于船舶的制造和购入、飞机的制造和购入以及大型装备的制造和购入。这就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资金。

  目前,我省很多企业设备相对落后、技术水平偏低,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尤为重要,需要大笔资金。在涉及“港航物流”、“装备制造”、“航运服务”、“航空装备”等领域的企业更为如此。企业完全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境内外上市,很难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简便快捷、信用要求低、不需要额外的担保或抵押的融资租赁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

  由此可见,大力创新发展融资租赁业对辽宁自贸区的意义重大。近期,辽宁自贸区各片区纷纷出台政策清单,其中包含大量融资租赁相关政策,其重要意义也可见一斑。

  众所周知,政策具有易变性,法律具有稳定性。现阶段,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相关措施均以政策的形式出台,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然而,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讲,为了确保措施的稳定性,给相关企业吃一颗定心丸,辽宁自贸区有必要逐步将较为成熟的政策性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也是辽宁自贸区长久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自贸区融资租赁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梳理及分析

  自2014年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中央及地方(上海、天津、福建、广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融资租赁相关规范性文件。笔者分类将全国性融资租赁、全国性自贸区融资租赁、地方性自贸区(上海、天津、福建、广东)融资租赁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梳理,并拟从梳理中得出辽宁自贸区的发展建议(篇幅所限,法律文件不一一列表)。

  通过对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梳理,笔者对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法制创新发展的经验总结如下:

  (一)自贸区应紧密围绕中央相关文件进行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创新

  (二)自贸区及各片区融资租赁政策必须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时跟进

  (三)自贸区融资租赁均注重错位发展

  (四)自贸区融资租赁着重解决的问题

    1.政策清单的落地及法制化

    2.人才引进

    3.建立自由贸易账户

    4.支持混业经营(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

    5.企业设立的行政审批权下放

    6.统一内外资企业设立标准

    7.税收优惠

  三、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推进现状

  (一)辽宁省融资租赁业立法现状

  辽宁自贸区现行融资租赁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5号, 2017.03.15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首批政策清单的通知》,沈政发[2017]14号,2017.03.28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2017.03.04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6]87号,2016.12.17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委财政局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展会“互联网+”创业和开展融资租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5号,2016.05.10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6号,2016.06.01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19号,2015.12.30实施

    (二)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推进现状

  辽宁自贸区挂牌以来,各个片区积极推进自贸区建设,纷纷出台政策清单,其中多项措施与融资租赁相关。

  1.沈阳片区政策清单融资租赁相关内容

  鼓励金融机构、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专营融资租赁业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服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等。

  2.大连片区政策清单融资租赁相关内容

  允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 允许区内符合条件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资金;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大型设备等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 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设立一系列落户奖、经营贡献奖、高价管理人员奖等奖励措施;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等。

  3.营口片区政策清单融资租赁相关内容

  出台金融租赁扶持政策。对落户自贸区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租赁公司,前三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80%奖励,后两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70%奖励。按其形成地方财力对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补贴,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补贴或提供200平方米办公用房(至2020年底);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或提供办公用房300平方米(至2020年底);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或提供办公用房500平方米(至2020年底)。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四、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创新法制建设若干建议

(一)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创新法制建设的总体构想

  1.对企业加大自贸区基本知识、优惠政策、创新立法的宣传力度

  笔者在对企业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自贸区不甚了解。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其一,企业对自贸区的功能、定位、自贸区政策术语(如负面清单、融资租赁、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离岸业务、商业保理、)不了解;其二,企业对所在自贸片区将要推出哪些优惠政策(政策清单)不了解,即使知道,也未必能够读懂,更无从知晓对政策本企业的具体影响;其三,企业不了解自贸区有哪些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台,这些规范性文件使哪些优惠政策落地实施。

  面对自贸区,大部分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主动学习,存在驻足观望的心态,导致企业面对自贸区无所适从,对于是否入驻,入驻后会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企业经常感到很迷茫。这直接影响自贸区的发展及自贸区功能的实现。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辽宁自贸区各片区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在自贸区基本知识、先试先行政策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派专员到其他自贸区考察学习、印发宣传册、向企业分发调查问卷、通过多种媒体宣传等等。上述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成效。

  笔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前期做的各项宣传工作值得肯定,接下来,在自贸区已经挂牌并开始建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将自贸区的宣传工作常态化,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在宣传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领域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例如针对进出口贸易企业,加大海关监管、国际航运方面的宣传,针对金融类企业,加大金融服务领域的宣传等;在宣传渠道方面,可以选派政府专员或律师、高校从事自贸区研究的教师,到所属片区企业进行当面的讲授,也可以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等。

  2.政策必须及时落地并有法律跟进 

  辽宁自贸区及各片区挂牌之后,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均及时发布了有序推进的政策清单,但是,政策不同于法律。政策具有易变性,法律具有稳定性。现阶段,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相关措施均以政策的形式出台,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然而,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讲,为了确保措施的稳定性,给相关企业吃一颗定心丸,辽宁自贸区有必要逐步将较为成熟的政策性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也是辽宁自贸区长久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对各片区出台的政策清单不信任,担心政策是否能够真正落地并实施。企业的这种担心并无道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政策与法律存在根本性区别。通过研究上海、天津、福建、广东自贸区的立法与实践,笔者发现各自贸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均及时地又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跟进,确保了自贸区创新发展内容的稳定性,实现了制度的法制化,根除了企业的种种担心。因此,汲取已建四大自贸区的经验,辽宁自贸区应积极推进政策落地,并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必须注重错位发展

  笔者在研究上海、天津、福建、广东自贸区的立法与实践,发现各自贸区相关立法均围绕各自发展的重点与特色,即国务院对个自贸区发展的战略布局。例如:上海自贸区作为全国自贸区先试先行试点,改革领域及立法具有全面性;天津自贸区强调京津翼协同发展,通过天津口岸带动内陆地区发展,因此天津自贸区在港航物流方面的立法具有特色;福建自贸区注重闽台经济合作,在闽台贸易便利化方面的立法具有特色;广东自贸区强调粤港澳合作,在粤港澳贸易便利化、人民币在粤港澳间贸易结算方面的理发具有特色。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辽宁自贸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这是国务院对辽宁自贸区的战略定位。

  同时,通过对《通知》中关于辽宁自贸区各片区的功能划分的分析,不难看出,辽宁自贸区的发展重点是“港航物流”、“装备制造”、“航运服务”、“航空装备”,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辽宁自贸区发展的特色,也是辽宁自贸区错位发展的依据和出发点。

  辽宁自贸区如何发展“港航物流”、“装备制造”、“航运服务”、“航空装备”?如前文所述,必须依赖于船舶的制造和购入、飞机的制造和购入以及大型装备的制造和购入。这就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资金。简便快捷、信用要求低、不需要额外的担保或抵押的融资租赁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

  因此,笔者认为,辽宁自贸区应结合自身特点,重点关注融资租赁政策复制、创新,并及时跟进相关立法。

  (二)现阶段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创新法制建设的具体制度建议

  在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创新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其创新的权限不在我省,而是属于国家层面。例如行政审批权的下放、税收优惠措施等,其决定权在国家层面。因此本部分仅就辽宁自贸区相关行政部门权限范围内,在现阶段,可采取的重点法律措施加以阐述。

  1.重视人才引进的相关立法

  与其他实体经济行业相比,融资租赁业存在一定的行业门槛,即对行业管理人员的金融知识储备、法律知识储备、管理知识储备甚至国际从业经验均具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融资租赁领域,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存在一定的稀缺性。

  加速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关键是人才。因此,参考已建四大贸易区的实践,辽宁自贸区各片区应在人才引进的奖励及优惠政策方面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

  目前,辽宁自贸区各片区政策清单中已出现诸如“金融租赁扶持政策”、“项目落户奖”、“经营贡献奖”、“高级管理人员奖”等人才引进措施。但上述措施仍停留在政策层面,笔者建议应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规范,将更有利于提高措施的稳定性和被吸引人才的信任度。

  2.出台自由贸易账户相关立法

  自由贸易账户体现了分账管理、离岸自由、双向互通、有限渗透的核心。根据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试验区内的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自由贸易账户中的FTE、FTN账户是专门为自贸区内企业以及境外机构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可以为从事跨国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免去外汇管制方面的诸多审批手续,提高资金流转效率,有效规避外汇风险。

  3.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混业经营范围。这种混业经营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有利于降低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风险,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综合收益。从已建自贸区的立法实践来看,混业经营是吸引融资租赁公司入驻自贸区的有效手段之一。

  4.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行政审批权下放后的法律对接

  目前,我国存在着三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在其他已建自贸区,商务部、税务总局已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辽宁自贸区以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为重点,必然存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行政审批权下放的问题。我省相关审批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需要做好准备,借鉴已建自贸区地方审核的成熟做法,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实体及程序性文件,以确保审批权的顺利行使。

  5.成立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一个行业发展成熟的标志。辽宁自贸区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借鉴沈阳市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在全省范围内促成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成立,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组织专业培训、制定行业规则、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及时发现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突出问题,定期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

 

作者:王 勇、孙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