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律师培训
公司增资股权认购纠纷

——2014年6月27日青年律师公司法业务学习案例

    蒋洋系科创公司(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出资比例为14.22%,而红日公司(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在科创公司的出资在5.81%.2003年12月5日,科创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2003年12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议题是关于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问题。但是红日公司和蒋洋均对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问题投反对票,并在意见栏中注明:“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先就增加资本拿出具体框架方案,按公司原股东所占比重、所增资本所占增资扩股后所占比重先进行讨论通过,再决定将来出资。” 2003年12月18日,科创公司即与陈木高签订了《入股协议书》,约定:陈木高同意科创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陈木高出资800万元认购科创公司的全部新增股份。2003年12月22日,红日公司向科创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作为科创公司增资扩股增资认缴人的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主张蒋洋和红日公司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愿意在增资扩股方案的同等条件下,由红日公司与蒋洋共同或由其中一家向科创公司认缴新增资本800万元人民币出资。2005年2月1日,科创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通过陈木高将1万股赠与固生公司的提案,红日公司和蒋洋参加会议,投弃权票。

    现红日公司、蒋洋以科创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股东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科创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无效,确认科创公司和陈木高签订的《入股协议书》无效,确认其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购权。

    研讨问题:红日公司、蒋洋的诉请能否得到法律支持?